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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办法

作者:时间:2018-12-19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吸引优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工作,不断优化全室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全室人才队伍质量,是实现重点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和规范优秀人才和优秀研究团队的引进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优秀人才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学科发展相结合,优先保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学科、重大攻关项目的人才需求;根据实验室战略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方向性创新团队和课题组的需求情况,提出引进优秀人才的计划,经室务会研究后,形成全室引进优秀人才规划。

第二章  引进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

第三条  按照备选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各类人才的基本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为:

(一)第一类人才(院士)

1.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实验室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引进类别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

3.岗位职责

1)主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引领本实验室进入国家级实验室行列。

2)主持或共同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有关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3)研究成果辐射和引领高类人才培养,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4.引进待遇

1)院士来校工作的待遇面议。

2)实验室和学校按以下规定解决配偶工作,其中配偶在本市工作的除外。

配偶或子女工作由学校妥善安排,人事关系可调入学校。

配偶待业在家的,在聘期内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人民币/月,补贴时间为10年,人员离开补助即终止。

3)配备学术秘书,在工作上、生活上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配备用车和完备的研究条件。

(二)第二类人才(杰出人才)

1.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实验室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

2.引进类别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能带领和促进实验室赶超国内先进水平,并能在3~5年内获得重大突破的标志性成果的杰出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特支计划”杰出和领军人才;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以成果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技三大奖者(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3,二等奖第1);

7)海内外具有与上述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3.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带领和促进实验室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2)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一级子项目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相关学科顶级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3-5年内获得重大的标志性成果,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先进水平。

3)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4)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聚集一批有创新能力的教学科研骨干。

5)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的学术交流活动,共同主办国际会议或国际专题研讨会。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职责按照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对特聘教授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4.引进待遇

1)实验室和学校为全职在实验室工作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经费、工作住房(过渡房)等,标准见《江西理工大学全职引进人才享受优惠待遇参照表(税前)》。

2)实验室和学校按以下规定解决配偶工作,其中配偶在本市工作的除外。

配偶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安排正式编制工作,人事关系调入学校;配偶为大专以下学历者,安排人事代理工作,享受同工同酬非事业编制人员待遇。

配偶待业在家的,在聘期内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人民币/月,补贴时间为10年。

3)在工作上、生活上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提供完备的研究条件,配备科研助手和工作用车。

(三)第三类人才(学科带头人)

1.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实验室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引进类别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和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好学术发展基础和潜力,能较快提升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能在3~5年内获得重要的标志性成果的优秀学科带头人。

1)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5)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创新团队首席负责人;

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获国家科技三大奖者(特等奖前9,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2);

8)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重大(重点)项目首席科学家;

9)海内外具有与上述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3.基本职责

1)参与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较快提升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并达到国内先进。

2)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一级子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相关学科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3~5年内获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3)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

4)培养和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具有竞争实力的创新团队。

5)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的学术交流活动,共同主办国际会议或国际专题研讨会。

4.引进待遇

1)实验室和学校为全职在实验室工作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工作住房(过渡房)等,标准见《江西理工大学全职引进人才享受优惠待遇参照表(税前)》。

2)实验室和学校按以下规定解决配偶工作,其中配偶在本市工作的除外。

配偶为硕士及以上的,在省人社厅同意情况下,安排正式编制工作,人事关系调入;配偶为本科的,可安排人事代理工作,享受同工同酬非事业编制人员待遇。

配偶待业在家的,在聘期内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人民币/月,补贴时间为5年。

3)在工作上、生活上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提供完备的研究条件,根据课题研究需要配备科研助手。

(四)第四类人才(学术骨干)

1.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实验室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引进类别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满足下列A类条件1条或B类条件2条:

1)A类条件(至少满足1条)

①主持国家重大(重点)课题1项以上;

②获国家科技三大奖者(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

③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名。

2)B类条件(至少满足2条)

①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2项;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被SCI、EI检索的高水平期刊论文(三区及以上)8篇;

③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7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2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第1);

④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

⑤担任学科国家级学术机构常务理事以上或二级学术机构副理事长以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3区以上)编委会委员等其他以上相当条款。

3.基本职责

1)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做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在相关学科重要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参与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工作,在实验室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达到和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4.引进待遇

1)实验室和学校为全职在实验室工作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工作住房(过渡房)等,标准见《江西理工大学全职引进人才享受优惠待遇参照表(税前)》。

2)实验室和学校按以下规定解决配偶工作,其中配偶在本市工作的除外。

配偶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可安排享受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待遇(雇员制岗位)。

不安排工作待业在家的,在聘期内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人民币/月,补贴时间为5年。

(五)第五类人才(优秀博士)

1.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实验室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引进类别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的优秀博士(后),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原则上本科、硕士、博士专业一致或相近或有利于学科交叉,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均为国内外知名院校毕业(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至本学科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高校毕业,业绩特别突出者毕业院校可适当放宽)。

3.基本职责

1)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2)主持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其中省级项目特指省科技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复项目),在本实验室某一研究方向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相关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参与实施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工作,在实验室某一研究方向达到和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4.引进待遇

1)实验室和学校为全职在实验室工作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工作住房(过渡房)等,标准见《江西理工大学全职引进人才享受优惠待遇参照表(税前)》。

2)对于优秀博士,实验室和学校视情况安排其配偶雇员制工作岗位;博士配偶具有硕士学位且能胜任教师工作的,或为学校紧缺专业的博士,其配偶具有本科学历的,视情况安排其配偶雇员制工作岗位;其他的原则上不解决配偶工作,待业在家的,在聘期内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人民币/月,补贴时间为5年。

第四条  根据特殊情况,对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领域具有发展潜力、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紧缺急需优秀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经实验室相关学术委员会专家评议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后,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简称海归人才,下同),到实验室工作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及特殊津贴,视其业绩情况在国内人员同类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50%。

第六条  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自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数限制,根据聘任条件和岗位需要,由实验室考核推荐,并将成果送相关专家鉴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研究评议后实行聘任。

第七条  柔性人才

主要包括双聘院士、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原则上为学科建设急需且无法全职引进,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具体引进待遇和工作职责等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  为更好地实施“大师 + 团队”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倡导和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实验室和学校还将视情况在经费资助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由实验室、学校和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对第一至四类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目标管理,服务年限为6年(其中首聘期3年),实验室和学校依据双方协商签订的《聘任协议书》,并进行中期考核(第3年)和期满考核(第6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实验室和学校将督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享受引进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和学校对第五类人才按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与考核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第五类人员服务期为8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退还相应优惠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

第十三条  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列入实验室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从发展的大局出发,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联系,积极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一站式”服务,着力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出版专(编、译)著、发表高水平检索论文(SCI、EI)论文、获批国家(或国外)发明专利、取得研究成果等,按实验室和学校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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