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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12-19点击数:

为加强“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保障全体职工和客座人员有一个健康有序、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与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和部分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等。

第二条 申请人的课题开放基金被批准后,申请人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对外接收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申请人在其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进修与访问学者;进修或访问期间必须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优先支持来本实验室作进修、访问研究人员的课题开放基金申请。

第四条 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人,必须填写《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书》,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来本实验室从事进修或访问研究工作,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导师由实验室指定。

第五条 实验室有权按照进修或访问研究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检查进修、访问研究人员的研究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第六条 流动研究人员入室时,应到实验室办公室报到,并办理相关入室手续。

第七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本实验室的联系人或导师负责其课题研究、进修或访问研究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相关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九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于当年12 15 日前将本年度研究或进修工作小结和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工作结束时,应填写《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或《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修与访问研究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如研究工作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研究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相关规定为流动研究人员提供住房补助,对于开放基金课题,一般每个课题实验室在同一时间只负担一人的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主要研究工作在本室完成,或进修与访问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流动人员的所属单位共有,在发表文章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应在作者署名或完成人后并列双方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得到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流动人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本研究工作在江西理工大学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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